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活动,维护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活动。
一、经营资质与备案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载明“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车辆数量、经营场所等。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
二、车辆管理要求
租赁企业用于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排放标准,并依法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检验手续。车辆应当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安全锤等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租赁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记录车辆基本信息、维护记录、租赁情况等。
三、服务规范与合同管理
租赁企业应当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赁流程等,不得虚假宣传或欺诈承租人。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租赁期限、租金、保险责任、违约责任等。企业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驾驶指导和应急救援服务,并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纠纷。
四、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备案、使用不符合标准车辆、未履行服务承诺等行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资质。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